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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自我伤害也是一种“心理病”
发布时间:2022年4月6日 8:55:16     文章来源: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作者:本站编辑     阅读次数:1039

       人们一般对蓄意自我伤害包括自杀行为等,会从现象表面分析,如当事人承受了压力、受到了挫折、经历了负性生活或生存事件的影响,或者认为有自我伤害、自杀的人是“小心眼、想不开、太可惜、不值得”等。实际上,蓄意自我伤害包括那些以追求结束生命为目的的严重自我伤害行为,如自杀未遂、自杀死亡等都应当看成是一种“心理病”,需要求得医学的帮助。
        发病机制
        1、个人心理特征:许多研究或心理评估表明,相对一般人群,一些伤害者成熟应对能力低、抑郁程度高、情绪不稳定性或愤怒特质高、较高的冲动性、自我愉悦或满意度低等。
        2、社会、家庭与环境因素:伤害者社会支持不良,无论是客观支持条件还是主观支持感受低,支持利用度差,家庭环境不良等。
        3、其他因素:生活方式影响,如过度饮酒或物质滥用。精神心理疾病或躯体疾病或出现重大生活事件都对自我伤害的发生、发展带来影响。
        流行病学特点
        国内自杀死亡率较高,数年来处于1.5-2.5/万每年。国内缺乏严谨的自杀行为监测,据估计每年因口服农药、医疗药品、高楼坠落等自我伤害到医院就诊高达 200至500万,为自杀死亡的10倍以上。研究表明自杀未遂者中有精神心理障碍的占30%左右,而在自杀死亡的人群中则高达60%以上,国外有些研究甚至在90%以上而先前有自我伤害史的自杀未遂者后续6年内再次出现自杀达20%以上。伤害人群有关伤害特点方面的研究很多很多,了解这些有助于开展服务工作。
        临床表现诊断
        1.各种各样的伤害行为,无论伤害的目的是追求死亡还是其他目的。
        2.有结束生命动机的伤害行为,既自杀行为包括自杀未遂或死亡。伤害行为并非孤立的发生,常伴有抑郁、失眠、无望等精神心理问题或躯体疾病,这些问题常影响伤害行为的发生、发展。
        治疗与预防
        自我伤害行为包括自杀未遂是一种“心理病”,通过医疗干预是可以治愈或降低未来风险的。治疗主要包括心理干预来改变或提升当事人的生活与生存欲,摆脱无望感。众多研究与服务经验表明,通过治疗能有效提升当事人的精神心理活动水平,有效降低再次伤害风险。由于伤害当事人多伴有情绪、情感困扰或其他精神心理问题,因此针对伤害行为本身干预外,处理影响伤害行为发生、发展的心理或躯体问题或疾病也是必要的。
        自我伤害行为包括自杀行为是能够预防的。加强精神心理健康教育、关爱生命、尊重生命等良好氛围的日益强化,随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安全设施的不断改善都为降低伤害风险起到积极作用,是初级预防的重要内容与保证。地铁安全门、高楼大厦与外界相连的窗、道等人性化设计、农药高度使用地区的药品合理管理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二级预防则是降低那些有可能导致伤害或自杀行为出现的种种因素或条件,如治疗精神心理障碍者、关注患严重躯体疾病,丧失功能者以及遭遇重大创伤、生活事件的人。善于发现可能的伤害线索,做好疏导工作是二级预防的关键。最重要的是高风险人群的心理干预与服务,既要针对已经发生伤害行为的人、自杀未遂者实施服务,开展三级预防,从而有效降低再次伤害风险。
        家庭怎样减少未遂者再次自杀的危险?
        1.家里有人出现自杀行为,切莫恐慌,要了解有关自杀现象的相关知识。重要的是对自杀现象要有正确的态度,避免“家丑不可外扬”观念作祟而耻于向专业人员咨询或寻求帮助如拨打生命救援、心理危机干预热线等。
        2.要积极配合专业人员对未遂者进行评估,判断再次自杀风险的可能性及其程度并给予心理服务。
        3.未遂者存在精神障碍、心理问题要及时就医治疗。
        4.家属要多与未遂者交流,关心爱护他们,了解她们的心理状态并善于发现可能的伤害线索,引导未遂者主动暴露尤其有无厌世、自杀等想法而有针对性的应对。 
       5.对高风险未遂者如,有抑郁情绪、屡次发生自我伤害、有自杀想法的要注意防范并做好防范预案,包括妥善保管药物、不存放无用的危险物品,尽量避免危险物品的随手可及。尽可能保证未遂者在可观察的范围内,持续或不间断保持接触或通过电话进行联系。
        6.一旦发生自杀行为,要迅速、就近送医院救治。

 

(转自: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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